佳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全、丽水市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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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83民初1831号
原告:**全,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军,浙江嘉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浙江嘉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丽水市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丽阳街651号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092806553F。
法定代表人:金声扬。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霞,公司员工。
第三人:佳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南方大厦201室-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19591200E。
法定代表人:李和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英,浙江同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浙江同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桐乡市晨阳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工业园区齐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6671482658。
法定代表人:葛灵芳。
原告**全与被告丽水市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佳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桐乡市晨阳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全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8元,减半收取计149元,由**全负担。
审判员朱雪江
二O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钱玲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