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民申1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
上述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佳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南方大厦201室-001。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第三人佳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4民终603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