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大展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钱塘新区璟言建筑设备商行、杭州大展建设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4民初619号 原告:杭州钱塘新区璟言建筑设备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义蓬街道万泰华庭17幢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00MA2HXLXP8P。 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州市钱塘区头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大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南山二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7704274421R。 法定代表人:**大。 被告:**,男,197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原告杭州钱塘新区璟言建筑设备商行诉被告杭州大展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展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杭州钱塘新区璟言建筑设备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大展公司支付原告租赁费112996.80元(暂计算至2022年8月31日,以后计算至租赁物还清时止)及延期付款违约金7444元(以后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笔合计120440.80元。2.被告大展公司2022年9月1日归还原告租赁物:钢管17401.60米、扣件9180只、架子78只,价值合计315414元。3.被告**、**对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18日,原、被双方签订《钢管租赁合同》1份,内容为:被告大展公司承建**地块安置房项目工程需要租赁钢管、扣件、等租赁物;租赁物价格;租金结算方式:每月15日前付清上月租金,逾期支付租金自逾期之日起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代表履行本合同签发收、发料单、月租费结算核对、付款等事宜;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等内容。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截至2022年8月31日累计出租钢管17401.60米、扣件9180只、架子78只,因大展公司的原因终止本合同履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据以主张诉讼请求的《钢管租赁合同》系原告与被告大展公司签订。依据(2022)浙0127破申12号民事裁定,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30日受理对被告大展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权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因本案立案在受理破产申请之后,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杭州钱塘新区璟言建筑设备商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