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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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27执1932号之十八
申请执行人:淳安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淳安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杭州大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淳安县。
法定代表人:**大,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6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被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8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淳安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杭州大展建设有限公司、**大、**追偿权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浙0127民初20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大、**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77100.2元,该款已用于支付案件受理费11605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4076元,返还申请执行人36419.2元。此外,被执行人已自行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00000元。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县人民法院(2022)浙0127执1932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显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