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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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27执13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男,196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委托代理人:钱X,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杭州大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
法定代表人:**大。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杭州大展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0127民初51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大展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581370元、支付该款自2021年12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支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5743元及诉前财产保全费436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杭州大展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及相关义务告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杭州大展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大展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大展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任何款项,另尚应支付执行费8418元。另查明本案立案后,另本院已受理对被执行人杭州大展建设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大展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且法定代表人**大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杭州大展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大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