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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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14执78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杭州名炬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钱塘区下沙街道东城大厦6幢1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MA27WRL41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大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南山二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7704274421R。
法定代表人:**大。
申请执行人杭州名炬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大展建设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114民初60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名炬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大展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名炬物资有限公司案款人民币227981元(以及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诉讼费人民币2360元,执行费人民币335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杭州大展建设有限公司邮寄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杭州大展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杭州大展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数次通过浙江省人民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及电子商务信息提起协查申请。
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股权登记信息,无沪市A股市场证券登记信息,无深市A股市场证券登记信息,无股转系统证券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除车险和人员施工险之外)无收益类保险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少量,本院已对多家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合计扣划人民币13660.03元。扣除本案诉讼费2360元和执行费50元,剩余案款11250.03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的江铃牌小型汽车1辆,本院已于2022年4月8日查封,暂未实际扣押。
本院委托被执行人公司住所地法院(淳安县人民法院)进行财产调查,***浙江大展建设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杭州大展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在淳安县千岛湖镇南山二路有多套房产,其中部分房产为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首封。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上述房产暂不予查封。
因被执行人杭州大展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申报财产,本院已经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截至2022年8月30日,被执行人杭州大展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名炬物资有限公司案款人民币216730.97元(以及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3305元。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大展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114执78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张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黄程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