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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科欣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瑞安市安畅道路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民辖终6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63933458B),住所地杭州市莫干山路1418-66号4幢7层。
法定代表人:陈**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瑞安市安畅道路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2866BN5G),住所地温州市瑞安市云周街道工业区(嘉峰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张国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燕青,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瑞安市安畅道路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20)浙0381民初76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浙江**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称,本案不能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上诉人据以主张管辖的合同系单方制作;本案属买卖合同,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沥青混凝土路面施工所引发的纠纷,应当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适用不动产管辖规定。一审法院系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国庆
审 判 员 周瓯翔
审 判 员 钱晓勇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代书记员 郑思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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