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赣0104执恢70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女,1981年12月1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76年5月1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江西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797485-1。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104民终6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江西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判决书中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配偶系熊萍,熊萍名下财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配偶熊萍(身份证号:)在银行的存款727008.32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727008.32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万晶晶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舒政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