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魏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104执恢7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女,1981年12月1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魏磊,男,1976年5月1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江西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797485-1。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魏磊、江西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的(2016)赣01民终6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上述被执行人应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85000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承担受理费1382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付欠款共计598820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经查,上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魏磊、江西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1民终6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余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