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魏磊、被执行人江西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赣0104执50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1年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被执行人魏磊,男,1976年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被执行人江西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1民终6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魏磊、江西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同年9月24日前自动履行判决书中义务,但被执行人魏磊、江西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魏磊、江西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81423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81423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谌维东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余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