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宇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恒宇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13254号之一 原告:***,男,1981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山东海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恒宇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香江路南、向阳路东香江光彩电商科创中心21层21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344502426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东恒宇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恒宇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84元,减半收取6942元,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