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403民初203号
原告:福建泷澄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77750809XQ。
法定代表人:骆国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起钻,福建联合信实(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明市三元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3056136986Y。
法定代表人:张为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雁,福建邱宁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泷澄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泷澄设计公司)与被告三明市三元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元城投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泷澄设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起钻、被告三元城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泷澄设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元城投公司支付泷澄设计公司设计费人民币30940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16日,泷澄设计公司中标三元城投公司“三元区城东乡台江村台江头小组新村安置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中标价为44.2万元,设计周期为20日历天。2017年11月19日,泷澄设计公司与三元城投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合同约定“泷澄设计公司承担三元区城东乡台江村台江头小组新村安置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设计,施工图设计20日历天完成,设计费为人民币44.2万元,分二期支付,即在施工图经有关部门审查通过并提供给发包人后,设计人提出申请,发包人二十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70%(即30.94万元);竣工验收及办理备案手续完成后,设计人按国家规定提供完整验收内业资料等后,设计人提出申请,发包人二十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30%,并结清设计费(即13.26万元)。并在合同的第八条注明“本合同签订后,施工图设计完成并提交业主后,发包人不能因本项目不实施而拒绝支付所有款项”。合同签订后,泷澄设计公司依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三元城投公司交付了三元区城东乡台江村台江头新村安置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图和电子版文档,三元城投公司已将泷澄设计公司就该项目设计施工图委托造价机构进行了项目预算。后该项目因故停止实施,三元城投公司就该项目建设委托福建平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发布《三元区台江村台江头小组新村安置地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公告》,该项目建设改为设计及施工工程总承包,并由福建省东南建筑设计院中标。但三元城投公司在该项目改为设计及施工工程总承包后,并没有按合同约定向泷澄设计公司支付设计费,经泷澄设计公司多次催讨未果。
综上所述,泷澄设计公司与三元城投公司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系公开招标形成的,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合同。泷澄设计公司已依合同按时完成了项目施工图设计并向三元城投公司交付了设计图及电子文档,但三元城投公司因变更项目的承包方式,造成项目终止实施并另行发包他人,三元城投公司以此为由拒绝向泷澄设计公司支付剩余设计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合同约定的向泷澄设计公司支付设计费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三元城投公司辩称,泷澄设计公司无权主张全部的合同价款。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设计费为44.2万元,但泷澄设计公司除提供施工图以外,还必须配合完成相关施工图的审查通过,以及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提供专家派驻现场,并配合项目竣工验收,办理相关的备案手续,提供相关资料等。而本案至今,泷澄设计公司仅提供施工图,对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内容均未进行也未完成,因此泷澄设计公司无权主张全额的合同价款,应按照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收取设计费。另双方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未作约定,三元城投公司亦不存在违约付款的事实,要求驳回泷澄设计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7年11月16日,泷澄设计公司中标三元城投公司“三元区城东乡台江村台江头小组新村安置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2017年11月19日,泷澄设计公司作为设计人、三元城投公司作为发包人,双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该合同主要约定:泷澄设计公司承担三元区城东乡台江村台江头小组新村安置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设计,设计内容为道路、小区绿化、水电、管网等基础配套设施;施工图设计20日历天完成,设计费为人民币44.2万元,分二期支付,即在施工图经有关部门审查通过并提供给发包人后,设计人提出申请,发包人二十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70%(即30.94万元);竣工验收及办理备案手续完成后,设计人按国家规定提供完整验收内业资料等后,设计人提出申请,发包人二十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30%,并结清设计费(即13.26万元)。合同的第八条注明“本合同签订后,施工图设计完成并提交业主后,发包人不能因本项目不实施而拒绝支付所有款项”。合同签订后,泷澄设计公司依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三元城投公司交付了三元区城东乡台江村台江头新村安置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图和电子版文档,三元城投公司亦将泷澄设计公司就该项目设计施工图委托造价机构进行了项目预算。2018年2月7日,三元城投公司支付泷澄设计公司132600元设计费。后该项目因故停止实施,2019年6月5日,三元城投公司就该项目建设又委托福建平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发布《三元区台江村台江头小组新村安置地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公告》,该项目建设改为设计及施工工程总承包,并由福建省东南建筑设计院中标。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依法认定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泷澄设计公司已依约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三元城投公司交付了三元区城东乡台江村台江头新村安置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图和电子版文档,后三元城投公司因方案调整,又重新委托他人设计,致原设计方案未实施,责任在三元城投公司,其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的第八条规定“本合同签订后,施工图设计完成并提交业主后,发包人不能因本项目不实施而拒绝支付所有款项”及第七条规定“竣工验收及办理备案手续完成后,设计人按国家规定提供完整验收内业资料等后,设计人提出申请,发包人二十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30%,并结清设计费(即13.26万元)”,综合考虑该设计方案泷澄设计公司已完成绝大部分工作,因该设计方案未实施,泷澄设计公司的后续相关一些工作亦不需完成,减少了泷澄设计公司的劳动付出,在诉讼过程中,泷澄设计公司亦表示愿适当予以调整,故本院对泷澄设计公司主张的设计费予以适当减少,按总设计费的65%(442000×65%=287300元)支付较符合本案实际,故泷澄设计公司要求三元城投公司支付设计费3094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泷澄设计公司要求三元城投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对此未作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三明市三元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泷澄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尚差的设计费154700元(442000元×65%-132600元);
二、驳回福建泷澄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41元,减半收取计2970.5元,由福建泷澄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1485.25元,三明市三元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85.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永熙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庄美婷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