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02民初8671号
原告:***,男,196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市新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筑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榜山镇芦州大道5号B幢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77750809X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福建省**市新罗区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罗区西陂街道天平路36号新罗区交通局大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05320725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惠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罗区西陂街道张白土村民园路30号龙州工业园管委会7楼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2Y10JX8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市新罗区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惠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市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筑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市新罗区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惠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筑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市新罗区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惠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与被告**市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协议,且被告**市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相关款项,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其他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筑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市新罗区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惠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刘 新 龙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