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凯筑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筑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漳州市龙海区东泗乡渐山村民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闽0681民初1630号 原告:***筑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龙海区榜山镇芦州大道5号B幢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77750809X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住漳州市龙海区。 被告:漳州市龙海区东泗乡渐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漳州市龙海区东泗乡渐山村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6817845××××。 法定代表人:***。 原告***筑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筑公司)与被告漳州市龙海区东泗乡渐山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渐山村委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凯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渐山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凯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项目设计费37988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暂定128000元(其中10万元自2021年4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79880元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二标准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为东泗乡渐山村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规划设计的中标单位。中标后,原告在2019年12月3日领取中标通知书,于2019年12月6日与被告签订合同,并立即组织相关设计人员进入该中标项目的规划设计,2020年8月14日将设计完成的规划文本及相关材料提交给被告送专家评审,该项目于2020年11月16日经龙海市人民政府批复通过。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被告应于评审通过后支付剩余全部的设计费。原告在2020年8月14日将设计完成的规划文本及设计费金额20万元的发票提交给被告,被告仅于2021年4月1日通过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10万元的设计费,至今仍有379880元的设计费未付。 被告渐山村委会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2月3日,福建泷澄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2021年9月3日公司名称变更为凯筑公司)成为东泗乡渐山村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规划设计的中标单位。2019年12月6日,原告(设计方、乙方)与被告(委托方、甲方)签订《规划设计合同》,约定委托方委托设计方承担东泗乡渐山村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规划设计。合同第四条约定规划相关服务内容,规划正式成果:规划文本、说明书、图集合订本八本、数据光盘两份。第五条约定规划设计费用,总金额为比选中标价479880元。第六条约定规划设计费用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支付设计费的10%,提交规划设计方本后支付至设计费的50%,评审通过后支付剩余的设计费。合同第七条7.1.5约定,委托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方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合同还对设计依据、双方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组织人员进行规划设计,并于2020年8月14日将完成的规划文本8份、传统村落档案8份提交给被告,并开具20万元的发票交被告。2020年11月16日,龙海市人民政府龙政综﹝2020﹞218号文件作出《关于东泗乡渐山村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批复》。被告仅于2021年4月1日向原告支付规划设计费100000元,经原告催讨,**379880元设计费未支付,原告具状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名称变更登记通知书、中选通知书、《规划设计合同》、文件送达签收单、龙政综﹝2020﹞218号文件、发票、汇款凭证以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为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规划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规划设计任务,并将工作成果交付被告,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金额向原告支付规划设计费。被告仅支付10万元设计费,根据《规划设计合同》第五条、第六条约定,原告诉请被告还应支付剩余的379880元设计费,具备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还诉请被告应按日千分之二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虽《规划设计合同》第七条7.1.5条对违约金的标准进行了约定,但该标准偏高,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酌情予以调整为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渐山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漳州市龙海区东泗乡渐山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筑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设计费379880元及逾期违约金(其中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7988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筑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79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439.5元,由被告漳州市龙海区东泗乡渐山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