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华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万华建筑科技(烟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449号
上诉人河北华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万华建筑科技(烟台)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山东嘉恒建材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潍坊市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市太阳城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的(2020)鲁02知民初3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北华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查过程中,上诉人河北华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河北华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焦 彦 审判员 钱建国 审判员 袁晓贞
法官助理祁帅 书记员王楠迪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449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焦 彦 审判员:钱建国(承办人)、袁晓贞 法官助理:祁帅 书记员:王楠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