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烟台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华建筑科技(烟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鲁06民申187号
再审申请人烟台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万华建筑科技(烟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莱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613民初2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丰禾公司申请再审称,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提交案外人烟台昱德果蔬培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昱德公司)与万华公司签订的《一亩阳光旅游观光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内容与一审中万华公司提交的合同内容完全一致,以此证明与万华公司发生施工合同关系的相对人是昱德公司,而不是丰禾公司。㈡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丰禾公司经比对万华公司提交给一审法院的合同印章,发现其中丰禾公司的印章与丰禾公司曾经使用的以及现在正使用的印章明显不一致,提交丰禾公司在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备案的登记单,可以认定万华公司提交给一审法院的合同及协议中丰禾公司的印章是伪造的。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㈠、㈢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2016)鲁0613民初217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万华公司提交意见称,丰禾公司提交的所谓万华公司与昱德公司签订的合同不属实,系伪造,万华公司从未与昱德公司签订的该份合同;即使暂且抛开合同真假,其在原审时有能力提交而不提交,也不属于新证据。丰禾公司所称的印章问题,属于其单方陈述,不应采信;即使印章真有问题,那也是该公司自己的问题。 审查过程中,万华公司提交企业变更情况表,证实该公司名称已于2018年6月25日由原名称万华集成房屋(烟台)有限公司变更为万华建筑科技(烟台)有限公司。 丰禾公司提交《一亩阳光旅游观光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发包人处未填写文字,仅加盖有昱德公司印章,其他内容与万华公司一审中提交的合同内容均一致。万华公司对该份合同不予认可,称从未与昱德公司签订过合同,当时签订合同时,万华公司先在四份合同中加盖了本公司的印章,然后全部交给丰禾公司拿回去盖章,丰禾公司盖好章后返给万华公司两份。关于丰禾公司与昱德公司的关系,丰禾公司表示两个公司从法律上没有关系,但实际控制人均为鞠俊超,鞠俊超曾经是丰禾公司的股东,也是昱德公司后来的大股东。 丰禾公司另提交备案时间为2015年1月7日的公章备案登记单,以证明其在公安机关的印章留存情况。 万华公司则提交了2016年8月24日向丰禾公司出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三张,丰禾公司对此未予否认。
本院经审查认为,丰禾公司在申请再审过程中提交昱德公司与万华公司签订的《一亩阳光旅游观光工程施工合同》,主张与万华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的是昱德公司,但其提交的该份合同发包人处未填写任何文字内容,仅加盖昱德公司印章,且未有证据证实昱德公司是如何取得位于莱山区的该工程项目,再结合万华公司曾向丰禾公司出具过增值税发票的事实,不足以认定丰禾公司所主张的与万华公司发生施工合同关系的是昱德公司。而关于印章问题,丰禾公司提交备案时间为2015年1月7日的公章备案登记单,亦不足以证实万华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落款时间为2013年11月8日的合同中所加盖的印章系伪造。 综上,丰禾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㈠、㈢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烟台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史殿美 审判员  武 静 审判员  任美群
书记员  战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