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万华建筑科技(烟台)有限公司、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鲁0691执保301号
申请人万华建筑科技(烟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居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691民初1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未按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履行给付义务,为避免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50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忠涛
书记员  孙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