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民初10155号
原告:***,女,1963年6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理人:顾新荣,系原告丈夫,男,1961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燕萍,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7年4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工农南路156号鑫乾国际广场A8层。
负责人:张建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昆,江苏科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1年11月25日,原告***以本案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且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施 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倪利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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