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82民初9307号
原告:徐州天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瑞兴路(涌***小区银杏组团3幢2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金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马坡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成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徐州天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原告徐州天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天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州天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吴丹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