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2民申3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马坡镇。
法定代表人赵成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道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2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
再审申请人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382民初944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原审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
经审查查明:再审申请人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作出(2016)苏0382民初9447号民事调解书:
一、被告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损失合计85000元,于2017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被告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另行支付原告违约金2万元,并可就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执行。二、本次事故纠纷一次性了结。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负担。四、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到庭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申请撤回再审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赵成吉
审判员  曹卫祥
审判员  朱 莉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吕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