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3民终77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金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成虎,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江苏金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7)苏0312民初7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截至交费期限届满之日,上诉人***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上诉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交纳上诉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应由人民法院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欣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