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金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3民终74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金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马坡镇。
法定代表人:*成虎,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江苏金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7)苏0312民初7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于2017年10月20日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限期预交本案上诉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宏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