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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江苏金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312民初5469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江苏金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马坡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江苏金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衡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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