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振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振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104民催16号
申请人:南京振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军农路**。
法定代表人:时跃明,南京振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耀勤,女,南京振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南京市鼓楼区。
申请人南京振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10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权利期间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南京振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票据号码为3080327292325296、票面金额2000元、出票日期2015年11月3日、申请人南京振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省龙潭监狱的招商银行本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振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南京振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冬
审 判 员  洪李宁
审 判 员  刘 燕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见习书记员  李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