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智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灿鸿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05民初8190号
原告:呼和浩特市智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晓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起,内蒙古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顿小洁,内蒙古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灿鸿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佳萌,经理。
呼和浩特市智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灿鸿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9月9日立案。原告呼和浩特市智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呼和浩特市智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3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呼和浩特市智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晓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