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104民初11号
原告:智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长安金座B座1301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内蒙古宇穗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公园西路亚辰海派广场七彩城4号写字楼11层11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82年4月8日出生。
原告智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宇穗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智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智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智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白 旭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