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岩土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上海市岩土工程检测中心与上海合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7执188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岩土工程检测中心,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敏,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合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朱文臣,董事长。
原告上海市岩土工程检测中心与被告上海合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沪0117民初1529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合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上海市岩土工程检测中心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上海合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市岩土工程检测中心支付检测费270,000元及利息33,075元。
本院受理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20年3月12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9)沪0117民初1529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金 贤
审判员 崔 宁
审判员 谢 铭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迪菁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