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巨城门业有限公司

青岛中宝通门业制造有限公司与无锡巨城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中宝通门业制造有限公司与无锡巨城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82民初1512号
原告:青岛中宝通门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区大信镇大信工业园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564731589N。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保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霞,即墨大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无锡巨城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埭胡镇胡阳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586601072T。
法定代表人:於魏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超、曲晓飞(实习),山东名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中宝通门业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巨城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中宝通门业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无锡巨城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红光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