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宝建设(山东)有限公司

上海秀珀装潢有限公司与益宝建设(山东)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35926号之二 原告:上海秀珀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丰路659号2幢2层。 法定代表人:欧阳讲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和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和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益宝建设(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9777号鲁商国奥城4.5号楼4-2504。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 被告:***,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 被告:***,男,195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 原告上海秀珀装潢有限公司与被告益宝建设(山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秀珀装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秀珀装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5,025元,由原告上海秀珀装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