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35926号
原告:上海秀珀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丰路659号2幢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钧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钧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益宝建设(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9777号鲁商国奥城4.5号楼4-2504。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
被告:***,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
被告:***,男,195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
原告上海秀珀装潢有限公司与被告益宝建设(山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
本院认为,现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本案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符合中止诉讼的法律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