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宝建设(山东)有限公司

上海秀珀装潢有限公司与益宝建设(山东)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35926号之三 申请人:上海秀珀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丰路659号2幢2层。 法定代表人:欧阳讲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和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和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益宝建设(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9777号鲁商国奥城4.5号楼4-2504。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 被申请人:***,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 被申请人:***,男,195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 申请人上海秀珀装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益宝建设(山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作出(20212)沪0115民初3592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益宝建设(山东)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99,599.1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申请,于法有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益宝建设(山东)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99,599.15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