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9民初346号
原告:***,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安,山东沂蒙律师事务所。
被告:临沭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临沭县苍山路**。
法定代表人:马宏伟,经理。
原告***与被告临沭县市政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杨凤利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苗甜甜
书记员尚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