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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临沭县市政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9民初346号

原告:***,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安,山东沂蒙律师事务所。

被告:临沭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临沭县苍山路**。

法定代表人:马宏伟,经理。

原告***与被告临沭县市政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杨凤利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苗甜甜

书记员尚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