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9民初3682号
原告:***,男,1981年9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绍华,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沭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苍山路90-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706066511G。
法定代表人:马宏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萍,临沭星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临沭县市政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8元减半收取12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凤利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苗甜甜
书记员尚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