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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市政工程公司、某某得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9财保131号
申请人:临沭县市政工程公司。
被申请人:**得。
申请人临沭县市政工程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得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临沭县市政工程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临沭县市政工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得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临沭县市政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星磊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