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329执122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临沭城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原临沭县市政工程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沭县人民法院(2022)鲁1329民初587号和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13民终73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临沭城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临沭城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临沭城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