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城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临沭城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329执122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临沭城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原临沭县市政工程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沭县人民法院(2022)鲁1329民初587号和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13民终73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临沭城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临沭城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临沭城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