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岩土与生态修复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地质基础工程公司、天津华苑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执724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地质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261号(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郑侬侬。
被执行人:天津华苑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园梅苑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勇。
被执行人:天津市仁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浦口道西三号楼底商。
法定代表人:龚少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地质基础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华苑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仁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津0104执72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颖
审判员 尹 航
审判员 李 亚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齐颖俐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