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9民初7991号之一
原告:天津强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上仓镇埝头村津围公路。
法定代表人:刘思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北京市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厚成,湖南旷真(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地质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261号(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邵栓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宝红,该公司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班永表,该公司分公司主任工程师。
天津强石建材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地质基础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天津强石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强石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34元,减半收取计6417元,由天津强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宝珠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欧楚一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9民初7991号之一
原告:天津强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上仓镇埝头村津围公路。
法定代表人:刘思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北京市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厚成,湖南旷真(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地质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261号(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邵栓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宝红,该公司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班永表,该公司分公司主任工程师。
天津强石建材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地质基础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天津强石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强石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34元,减半收取计6417元,由天津强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宝珠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欧楚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