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蜀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西藏蜀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藏0302执4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8月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现住西藏昌都市。
被执行人:西藏蜀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
经营者:叶明昌,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西藏蜀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西藏蜀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2600.0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西藏蜀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26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措仁群培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范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