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藏0302执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8月出生,汉族,系重庆市永川区人,住西藏昌都市。
被执行人:西藏蜀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
经营者:叶明昌,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西藏蜀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藏0302执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利 东
审判员 措仁群培
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范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