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蜀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西藏蜀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四川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502民初190号 原告:西藏蜀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二环路(拉萨火电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219664565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冈仁(日喀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布,西藏冈仁(日喀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四川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柳梧新区海亮一期A区26栋1**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25MA6T4YTH2G。 原告西藏蜀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四川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 原告西藏蜀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称,1.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6月15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关于此项目的补充协议》;2.由被告向原告退还工程诚信金和保证金2,200,000元;3.由被告向原告赔偿截止2022年3月10日的损失534,367元,并以欠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8%的标准从2022年3月11日开始赔偿原告损失,直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4.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此项目的补充协议》,合同及协议约定被告将山南市贡布日家苑整体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并约定了价款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在双方签订合同和协议当日,被告向原告下达《进场通知书》,要求原告进场进行前期准备工作和临时设施的搭设。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进行了图纸预算、租赁场地、搭建工棚、装修项目部等工作,并招聘和组建了项目部管理人员、施工班组及工人随时准备开始施工,但由于被告的原因一直未能施工。期间,原告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和被告的要求,于2020年6月19日至2020年10月2日向被告缴纳工程诚信金、工程保证金共计3,300,000元。2020年10月9日,其他公司的施工人员就涉案项目进场进行施工后,原告才在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上查到涉案项目已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显示2020年9月28日截止购买招标文件,期间,被告从未通知原告,后原告与被告进行沟通,被告当时的负责人简安刚于2020年10月20日向原告出具《***》,认可由于被告的违约造成原告不能承建该项目,承诺于2020年11月30日前退还工程诚意金和保证金,同时按总金额5%的月息向原告赔偿,计息时间从转账凭证之日起计算。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只退还了1,100,000元,剩余2,200,000元至今未退还。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6月15日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和《关于此项目的补充协议》的目的是被告作为发包方将山南市贡布日家苑整体工程工程施工交由原告承包,但最终被告并未将该工程发包给原告,致使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和《关于此项目的补充协议》不能实际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告的住所地在拉萨市柳梧新区,故本案应当由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候   夕   富 审判员       央宗 审判员     加央**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巴桑拉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