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藏0502执4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执行人:西藏蜀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二环路(拉萨火电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四川省崇州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藏蜀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藏0502诉前调书1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西藏蜀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被执行人西藏蜀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保证金2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西藏蜀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依法对被执行人西藏蜀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保险、车辆、证券、网络资金、不动产、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多次进行网络查询,赴山南市乃东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山南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山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乃东区支行分别对被执行人西藏蜀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股息红利、理财产品等财产信息进行传统查控。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西藏蜀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划拨被执行人西藏蜀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存款11,972元至我院执行款专户,并将11,972元转至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对被执行人西藏蜀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辆手续进行了查封。除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西藏蜀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西藏蜀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临时二级布控,对被执行人西藏蜀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西藏蜀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执行情况及查控结果已于2023年11月2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被执行人西藏蜀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尚欠执行款153,028元。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西藏蜀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西藏蜀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