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蜀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藏蜀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藏0302执4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8月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现住西藏昌都市。 被执行人:西藏蜀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 经营者:***,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西藏蜀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西藏蜀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2600.0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西藏蜀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26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