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民终31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农业大学,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夏涛,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平,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核,男,汉族,1960年10月20日生,住浙江省临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杰,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农业大学因与被上诉人**核人事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104民初15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认定双方争议较大,不宜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组成合议庭审理。
审 判 长 王二辉
审 判 员 黄 平
审 判 员 朱斌斌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 瑾
书 记 员 姚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