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县大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云县大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9民终5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1月8日生,汉族,住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春,云南任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县大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沧市云县草皮街214国道旁。
法定代表人:李镁,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天永,男,1983年9月3日生,汉族,住云县。(未到庭)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家宏,男,1968年11月3日生,汉族,住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雁林,云南云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云县大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沈天永、徐家宏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2020)云0922民初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2020)云0922民初7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1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段晓玲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张建红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梁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