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云0122民初232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恒高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沧汇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云南恒高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恒高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恒高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临沧汇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1402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全额退还原告云南恒高混凝土有限公司。
审判员 唐美芬
书记员 李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