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云0122财保51号
申请人云南恒高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沧汇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19179.4元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恒高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临沧汇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19179.4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美芬
书记员 李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