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云09执210号之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8)云09民初91号民事判决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沧汇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汇邦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沧市凤祥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孟定分公司(下称凤祥孟定分公司)、临沧市凤祥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凤祥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执行情况如下:
一、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凤祥公司名下有一辆车辆(车辆牌号为:云S×××××),被执行人凤祥孟定分公司名下有二辆车辆(车辆牌号分别为:云S×××××、云S×××××)。本院已于2019年6月4日保全查封被执行人凤祥孟定分公司名下二辆车辆。
二、经调查被执行人所有的不动产情况。被执行人凤祥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凤祥孟定分公司名下位于耿马县孟定镇使用有三宗土地,位于耿马县孟定镇开发项目即“孟州印象新天地”与“傣丽豪庭”有房产,该房产多数已被查封。
三、本院已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凤祥孟定分公司开发的位于孟定的孟洲印象-新天地项目的2套房产与傣丽豪庭项目的22套房产,上述房产均为轮候查封。执行中,被执行人管理人对被执行人资产清算中,同时,应被执行人管理人函请,本院依法已解除对被执行人上述车辆与房产的保全措施。
四、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五、经与申请执行人汇邦公司约谈,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汇邦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本结案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2020)云09执21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辉银
审判员 董 毅
审判员 张文明
法官助理李小龙
书记员迟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