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0926民初359号
原告:临沧华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耿马自治县孟定镇河西村允坎组(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恒(孟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委托。
被告:临沧汇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工业园区(临翔区圈掌街233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沧华德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沧汇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庭前私下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该处分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沧华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9元,减半收取1530元,由原告临沧华德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