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石民五初字第00025号
原告北京中通日隆车辆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16号9号楼3026B。
法定代表人冯梦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晓锋,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孙涌,辽宁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港务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建设大街18号院内付3号。
法定代表人吕贺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雪涛、金敬芳,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港务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东段1号院内付1号。
法定代表人史伟彬,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雪涛、金敬芳,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华润电力(唐山曹妃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港。
法定代表人刘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春晖,华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法律顾问。
第三人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宋甲晶,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明,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
第三人大连华锐重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邵长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明,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
第三人大连科技橡胶密封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砬子山村。
法定代表人刘方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吉昌,辽宁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通日隆车辆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港务分公司、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港务分公司,第三人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华锐重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大连科技橡胶密封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中通日隆车辆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通日隆车辆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通日隆车辆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北京中通日隆车辆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董文秀
审 判 员 贾喜周
代理审判员 郑爱国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