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华锐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华锐重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大连锦山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03执157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华锐重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守省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曲宏。
被执行人:大连锦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杨家村龙湾路68号。
法定代表人:王华丹。
本院在执行大连华锐重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大连锦山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连锦山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2020)辽0203民初704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连锦山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99958.3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丁孝飞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铁霖